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Offshore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Designating Two or More Custodian Institutions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點,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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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經申請登記核准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後(以下
    稱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依僑外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其資金運用限制、匯出借券方式賣出有
      價證券之價金限額及私募型態之共同基金與單位信託借入有價證券
      賣出之限額,應分別依主保管機構及次保管機構受託保管資產計算
      。
(二)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依僑外資管理辦理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就其
      投資證券之收益申請結匯時,得分別依主保管機構及次保管機構受
      託保管之證券部位計算是否為盈餘。
(三)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依僑外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其資金
      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主保管機構及次保管機構分別設帳,並向外
      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
      應由主保管機構及次保管機構分別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
      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
      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