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創新板申請上市案創新性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全文 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實施
。
第 5 條
創新性審查專家對於審查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現受申請公司或中介機構聘僱,擔任經常性工作,支領固
    定薪給者。
二、本人或配偶曾任申請公司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本人或配偶任職之公司與申請公司互為關係人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申請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
五、本人或配偶與申請公司有共同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六、本人或配偶任職之公司與申請公司具有業務往來關係者。
七、其他與本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者。
創新性審查專家依前項自行迴避者,本公司應依第三項規定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