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創新板申請上市案創新性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全文 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實施
。
第 7 條
創新性審查專家應於本公司送達審查意見表及相關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就
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創新性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理由回覆本公司
。
申請創新板上市案件應取得五名以上創新性審查專家表示同意,始符合創
新性審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