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創新板申請上市案創新性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全文 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實施
。
第 8 條
申請創新板上市案因不符合創新性審查條件經退件者,申請公司得提出申
復,本公司應將申請公司陳述之申復理由及相關資料重新委請創新性審查
專家審查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