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第八款」之執行程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第 4 條
證券經紀商依該款申請認定適用「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新申請案之完整交易模式及架構說明。
二、所對應業經創新實驗或業務試辦期滿獲同意正式辦理之前案。
三、與前案交易模式之逐項差異分析對照表。
四、適法性評估聲明。
五、內部控制、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措施。
六、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措施。
七、委託人告知、同意及爭議處理機制。
八、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文件。
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後,經初步檢視文件不齊者,應通知證券經紀商限期
補正;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足以判斷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