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第八款」之執行程序作業要點
本公司經檢視相關申請文件後,得做出以下認定: 一、與所對應之前案交易模式相同者,得逕予適用。 二、與所對應之前案交易模式無顯著差異者,應於修正差異項目或補正相 關事項後,予以適用。 三、與所對應之前案交易模式有第三條第一項之實質差異者,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