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 10700105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第 3 條 (107.06.08)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第 6-3 條 (107.06.08)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7-2、77-8 條 (107.06.08)
  • 要  旨:
    第一上市公司遇有陸資以參與私募、現金增資、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之
    方式直接投資第一上市公司增發之股票者,應填具直接投資申報書送交證
    交所
    

    主 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77 條之 2、第 77 條之 8、「外國發行人第
    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之 3、「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
    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 3 點及
    增訂「直接投資申報書」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6 月 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
    153153 號函同意備查。
    公告事項:第一上市公司遇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
    投資之公司(簡稱陸資)以參與私募、現金增資、合併、收購或股份轉換
    之方式直接投資第一上市公司增發之股票者,應依規定填具直接投資申報
    書送交本公司,於符合旨揭相關規定後,陸資辦理身分登記。
    相關圖表:
  • 直接投資申報書(第一上市公司適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