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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就本公司處置提出申復之權利,並使本公司處
理申復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 2 條
本作業程序處理之申復,以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對本公司所為下列處置提
出不服者為限:
一、終止上市之處置。
二、否准上市公司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之處置。
三、違約金之處置。
第 3 條
受處置之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受處置人)就處置已提出申復者
,不得就同一處置再行提出申復。受處置人撤回申復者,亦同。
原處置之執行,不因申復之提出而停止。
第 4 條
申復案經送達本公司,於檢視申復人資格、申復書、申復事由及所附相關
事證資料與規定相符,始為受理。但書件不齊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得訂期
間命其補正。
申復案件之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應不受理: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非屬第五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得提出申復者。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未於前項所訂期限補正者。
五、其他終止上市之處置已確定致無提出申復之實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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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章 對終止上市處置之申復
第 5 條
受處置人不服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三第三
項或第五十條之十第一項規定為終止上市之處置者,得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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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受處置人應於本公司處置函發函之次日起七日內,檢附申復書及相關
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受處置人應向本公司一次繳足申復費新台幣二十萬元整,經本公司收受後
,概不退還。
未依前項規定繳足申復費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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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公司受理申復後,應儘速召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件申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並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及會議資料送
達各委員。
第 8 條
委員會成員共五人,由內部審議委員三人及外部審議委員二人組成,且不
得與該次申復案件具有利害關係,成員如下:
一、內部審議委員: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三人,其中應含本公司
    首長一人並擔任委員會主席,餘二人則逐案抽籤決定。
二、外部審議委員:法律及財會專家各一人。
本公司首長因故不能擔任內部審議委員及主席職務者,得另行指定經主管
機關指派之董事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外部審議委員,由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人才庫
中遴聘之。
第 9 條
委員會每次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但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情事致委員無法全數出席時,如仍有內部審議委員二人及外部審
議委員一人出席者,不在此限。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會議中亦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行使職權。但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委員提前離席者,不得行使表決權。因委員提前離席,致在場委員人數不
足第一項所定開議人數時,主席應宣布散會。但如符合第一項但書規定之
最低開議人數時,會議仍得繼續進行。
第 10 條
申復人得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申復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者,應以三人為限。
委員會就申復人及處置部門所提供書件及陳述意見進行討論。
主席對於申復案件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
,提付表決。
第 11 條
委員會審議申復案件之表決方式,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申
復或不同意申復兩種。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即為申復有理由之決定,本公司應撤銷原終止
上市處置之公告。
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申復無理由之決定,應維持原終止上市之
處置。
申復審議結果應通知申復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
告。
第 12 條
前條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票上明
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或不同
意之空白票,視為不同意申復票。
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表決結果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
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件處理。
第 13 條
受處置人提出申復後,原處置因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
、第五十條之三第四項或五十條之十第二項規定經本公司公告免除其終止
上市之實施者,其申復視為撤回。
前項情形,如委員會已作成申復決定時,該申復決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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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申復審議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載明出席委員同意或不同意之理
由並永久保存。
   第 三 章 對否准上市公司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處置暨對違約金處置之申復
第 15 條
受處置人不服本公司依下列規章否准其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
同意函之處置,得提出申復:
一、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章之一。
二、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十三或第
    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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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受處置人不服本公司依下列規章課處違約金之處置者,得提出申復:
一、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章。
二、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三、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四、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五、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六、本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七、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
    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八、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九、本公司對上市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十、本公司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十一、本公司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十二、本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
      公開處理程序。
十三、本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十四、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第 17 條
前二條受處置人應於本公司處置函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申復書及
相關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申復案件受理後,由本公司就申復理由重新審議後,將申復結果通知申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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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8 條
本作業程序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本作業程序相關附件之
增刪或修正,奉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