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16 條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