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英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 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 ,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