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85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
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
,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