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三十、證券商申請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應檢附下列資料,由證 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本會於十五日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 同意辦理: (一)董事會核可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二)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本注意事項第八點所列經營政策及各項作 業程序等。 (三)符合辦理本項業務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未受本會處分部分免) 。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本項業務者,應檢 具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函,或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文件,向證 券交易所申請後轉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