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參、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本公司核可得經營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業務及擔任參與證券商且具 備證券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證券商於取得前項核可函後一年內與發行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期信 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簽定提供 ETF 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以 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