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7 條
客戶有應支付之款項時,證券商應先以交割專戶之款項支應,證券商為該
客戶於其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留存客戶款項專用帳戶項下分別設置分戶帳
者,得以各分戶帳帳載金額支應,仍有不足時,再以客戶在證券商指定之
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支應所需,如仍有不足支應,應立即通知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