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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4 條
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除為其客戶支付應付款項、購買
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外,不得動用,
且應與證券商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留存證券商交割專戶
之交割款項及其投資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係以專戶特定並為客戶利益持有
之受託財產,證券商聲請破產或開始清算時,應即返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