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英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of Customer Ledgers of Securities Firms' Settlement Accounts
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除為其客戶支付應付款項、購買 我國之政府債券、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轉存其他銀行外,不得動用, 且應與證券商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留存證券商交割專戶 之交割款項及其投資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商交割專戶內留存之客戶交割款項,係以專戶特定並為客戶利益持有 之受託財產,證券商聲請破產或開始清算時,應即返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