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放寬證券商委託收付客戶交割款項之金融機構家數。 依 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二月七日 (84) 台財證 (三) 第一三九九 七號函。 公告事項:一 每一證券商 (總、分公司分別計算) 得於三家金融機構各設一交割專 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如因特殊情事有增設交割專戶之必 要者,應先報經本公司核准後始得開立,惟每一證券商委託金融機構 派員赴該公司營業場所辦理上開業務之家數,仍以一家為限。 二 前項交割專戶應為活期存款帳戶,並以其中一戶為主要交割專戶,其 餘帳戶僅屬過渡性質,每日應將客戶交割款項結清匯撥至主要交割專 戶或劃撥至客戶存款帳戶,不得留有餘額。 三 前二項列為本公司對證券商之例行查核項目。 四 交割專戶變更 (增加、減少、更換) 時,證券商應事先函知本公司, 並註明性質 (主要或過渡性) 及啟用日期。 五 證券商前已開立過渡性交割專戶者,應於本 (八十四) 年二月底前依 右開規定函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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