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財證(三)字第 047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10 條 (085.12.17)
  • 證券交易法 第 25-1、177 條 (086.05.07)
  • 要  旨:
    上市公司大股東如有與認購權證發行人約定,以交換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為
    購買認購權證之條件者,係屬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
    規則」第十條規定

    主    旨:上市公司大股東如有與認購權證發行人約定,以交換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為
              購買認購權證之條件者,係屬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
              規則」第十條規定,請查照轉知各上市公司,並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適時
              宣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公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二  邇來證券市場頻傳,有上市公司大股東為掌握公司董監事席位,而與
                  認購權證發行人協議,購買認購權證以換取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因其
                  情節已涉及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有關取得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
                  條件之限制,為避免該等股東有觸法行為,請轉知並適時加強宣導。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11 期 11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