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公開發行股票設定質權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貴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院賓民慎字第一五○二○號函辦理 。 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股票設定質權 ,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股票背書後送交公 司辦理登記,經登記後始得對抗公司 (即現股設質) ;以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者,由該事業將出質人、質權人之 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 (即集中保管設質 交付) 。另第二十五條規定: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 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附件一) 。故公開發 行公司股東之股票應據前揭規定辦理質權設定登記。 三 公司及其股務人員於股東股票依前揭規定設定質權登記時,應辦理事 項如下: (一) 現股設質: 1 檢核質權設定通知書上股票號碼是否確實填寫、出質人與質權人 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上是否蓋章及有關孳息之領取約定等。 2 檢核是否已背書,即出質人應於股票背面出讓人處蓋章,質權人 應於受讓人處蓋妥印章。 3 將質權設定之股票號碼及孳息約定事項登錄控管。 4 於股票背面相關欄位註記「質權設定」字樣及日期,並蓋公司登 記章以為登記。 (二) 集中保管設質交付: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質權設定設質交付異動 帳簿劃撥通知書」之質權情形及孳息約定等辦理設定之登錄 (請參 照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三、四項,附件二) 。 另質權設定登記有關之書面文件,公司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檢核所使用之印章是否為留存印鑑 (附 件一) 。而出質人如為公司內部人,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 條第四項規定向本會申報及公告其設質情形 (附件二) 。 四 民法第九百零八條規定,記名股票於交付質權人並背書後,即生設定 質權之效力,而設定登記程序之性質,僅係公司就設質之相關資料加 以檢核而登記於公司股東名簿,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發生對抗公司之效力。至設定質權登記既生對抗公司之效力,公司 應就孳息之發放 (即發放應與質權設定書之孳息約定方式相符) 及該 設質股票未經解除設質背書前,應不得為轉讓登記等事項予以注意。 五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股票應依本會所定 格式印製 (附件一) ,而本會所定格式包括股票尺寸、紙質、編號、 簽證、花色等 (附件三) ,且公司於印製股票亦多留存股票樣張以供 日後核對,故股務人員辦理質權設定登記時,似得據股票樣張及本會 前揭規定格式內容加以辨別股票真偽。惟據實務運作,股務人員辨別 股票真偽之能力常囿限於提出設質股數之張數多寡及其經驗累積,故 其一般係就該設質股票號碼是否為出質人所有予以核對是否有偽造情 事。 六 質權設定登記相關事項,因涉及質權人、出質人、公司等三方面之權 利義務,及與證券市場交易安全之維護有關,故公司及其股務人員似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予以處理。惟如前所述,質權設定登記事 項並非全憑公司之單方作業,仍須由質權人及出質人檢附相關資料辦 理,故公司及其股務人員應盡之注意義務為何,似宜據案件之具體事 實予以認定。 七 隨文檢附:附件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附件二–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及附件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票印製規格等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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