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上市 (櫃) 公司及其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情事,應確實遵 循公司法、本會相關法令及公司所訂作業規範之規定,並審慎評估相關案 件之風險及是否損失股東權益,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按為健全上市 (櫃) 公司及其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之 財務管理,降低營業風險,公司法及本會法令均有相關規範,其中資 金貸與他人部分,包括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 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 人」暨本會七十六年九月一日 (七六) 台財證 (一) 第○○八五二號 函發布「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七十六年十月十三日 (七六) 台財證 (一) 第一五三五六號函及八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八 三) 台財證 (一) 第○○四八一號函重申公司法前開規定及規範相關 作業程序;至背書保證部分,包括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 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暨 本會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 (八六) 台財證 (六) 第○○六六九號函發 布「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規範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 公司得為背書保證對象、重大訊息公開及相關作業程序。 二 邇來發現部分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有關其資金貸與他人及背 書保證之辦理情形,或有自訂內部作業程序違反前開法令規定、或因 內部控管缺失致實際執行情形違反自訂內部作業程序及前開法令規定 等情事,甚而導致公司產生鉅額損失,有損股東權益;為有效降低公 司從事相關行為風險,保障投資人權益,各上市 (櫃) 公司應依下列 規定確實控管本公司及子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及實際辦理情形,確 保已遵循前開法令規定,相關人員並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上市 (櫃) 公司應隨時檢視所制訂相關作業程序是否符合前開法 令規定。 □上市 (櫃) 公司之負責人對於每個案件均應事先就其對象、原因 、案件金額、可能產生損失之風險、提供擔保品與否及其價值等 因素確實考量及評估,確保辦理情形符合所訂作業程序及法令規 定,有辦理必要且未來對公司不會造成損失而損害股東權益。 □上市 (櫃) 公司之內部稽核應定期檢查公司實際辦理情形是否遵 循所訂作業程序及前開法令規定,如發現有未符規定或異常情事 ,應建議改進並持續追蹤處理情形,以確保相關單位已及時採取 適當之改善措施。 □子公司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上市 (櫃) 公司平時應注意並複核 子公司作業程序及實際辦理情形有無違反前開法令規定,如發現 其有未符規定或異常情事,應要求子公司儘速改進並追蹤其處理 情形。 三 上市 (櫃) 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制訂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後即生效力並可據以辦理相關事項,故公 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於訂定作業程序及辦理相關案件時,應確實注意 有無違反法令、內部作業規範;本會發現如有違反前開法令規定或損 及股東權益情事者,將依法處理,不因作業程序業經本會備查為由而 免除相關不適法責任。 四 嗣後上市 (櫃) 公司如未依本會前開法令規定公告並申報辦理資金貸 與他人及背書保證情形相關資料者,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規定處罰,若發現上市 (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實際辦理情形有違反自 訂作業程序或前開法令規定之情事者,除將依規定處置外,情節重大 者將移請檢調單位查處,如導致公司產生損失者,公司負責人負連帶 賠償之責任。另相關違規情形亦將列入公司日後申報 (請) 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申請上市、上櫃或各類型申請申報案件時准駁之考量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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