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規範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於轉換後承受轉換前金融機構之 未分配盈餘而產生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相關事宜,請 查照。 依 據: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公告事項: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於轉換後承受轉換前金融機構之未分 配盈餘而產生之資本公積,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及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先行填補虧損後,始得撥充資本。且該項資本 公積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其比例不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撥充資本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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