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持股一千股以上記名股東人數達三百人之未上市 (櫃) 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可否經股東會決議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九十) 寶承字第四三三九號函。 二 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證交法)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其股權分數未達本會依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授權所定 標準規定者,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 撥發行新股總額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 條第三項之限制,又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 九條規定,持股一千股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三百人者,除有本會 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應提 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 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三 是以,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如股權分散已達本會所定前揭標準者,自無法適用證券交 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而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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