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之三增訂條文、修訂「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 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證券商辦 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第一條、第八條條文暨增訂「證券商聯 合徵信系統作業辦法」、及投資人同意證券相關單位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同 意書各乙份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 (九十) 年七月二十六日 (九 ○) 台財證 (四) 第一四六八二四號函辦理。 二 相關資料傳輸部分,俟電腦程式修改完竣後,另函請 貴公司傳送本 公司電腦檔案。
附 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及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一一條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 正本,當場簽具信用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並檢附印 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所得及財產證明與交易紀錄。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 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 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 (變更) 登記事項卡影本、 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份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 權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證券商受理開立信用帳戶,應詳實徵信確認委託人合於開戶條 件,具體徵信方法、徵信資料、徵信結果載明信用帳戶申請書 ,並填製開戶卡載明開戶日期編列帳號,開戶資料應於當日傳 送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電腦檔案,註銷時亦同;委託人 為法人者,應另函證委託人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第一三條 (刪除) 第一四條 證券商應依信用帳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左列事項: 一 融資融券事項。 二 擔保品。 三 有關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 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委託人,但當月 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且未經委託人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於委託人簽具同意書,同意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及主 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 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應即將授信額度、融資及融券餘額資料 傳送至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之電腦檔案,異動時亦同。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第一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甲乙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 交易法令、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以 下簡稱「操作辦法」) 、相關章則公告、函示、本契約及買賣有 價證券受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 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個 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 。 第八條 甲方有操作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即依同辦法第 三十九條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甲方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 (櫃) 時,其終止上市 (櫃) 日視為信用交 易期限之到期日,乙方應通知甲方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 (櫃) 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 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 (櫃) 公司有價證券均得 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甲方未於前項限期內清償融資融券者,乙方得於次一營業日起準 用操作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作業辦法 一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之三訂定之,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 信品質,以維護交易市場之安全,證券商及本辦法所定機構使用本公 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之資料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 為因應證券商徵信作業需要,本公司建置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提供證 券商查詢投資人資料,內容如左: (一) 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 (或法人之統一編號) 、姓名。 (二) 個人負面資料:「持偽造、變造身分證或冒名開戶及被冒名開戶之 名單」、「交付偽造、變造上市 (上櫃) 證券之名單」、「為證券 商訴訟案件之被告,經判刑確定之名單」、「投資人違約 (含信用 違約) 及結案名單」。 (三) 個人授信資料:總授信額度、融資 (以融資金表示) 及融券 (以融 券擔保品價金表示) 餘額。 (四) 其他:「五日開戶達三戶以上名單」、「開戶達一定戶數以上名單 」。 三 提供及查詢個人資料之機構包括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及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構。 四 提供及查詢個人資料之方式均透過電腦連線進行。 五 個人資料使用之限制: (一) 個人資料僅供前開機構辦理授信作業之參考,除法令規定者外,不 得作為授信准否之唯一依據。 (二) 查詢所得個人資料僅限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借予他人 。 六 本辦法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九條 (刪除) 第九條之一 本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規定訂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 辦法及其相關作業規定,以維護本公司市場交易秩序。 第九條之二 (刪除) 第九條之三 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品質,以維護本公司交易市場之安全 ,本公司應訂定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作業辦法。
同意書 本人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 中心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 傳遞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由 貴公司將本人個人資料傳送至台灣證券 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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