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內容:一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
 十三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與第六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但已依公司法第二
 百八十二條向法院聲請重整或進行重整中者,不在此限:
 (一) 公司已解散者。
 (二) 經本會函請公司說明其財務業務狀況或基本資料,無法依登錄或查
 詢之地址送達相關文件,經本會洽詢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等,仍無法
 送達,復經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條規定公示送達後,逾期仍未
 辦理者。
 (三) 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或經函請限期重編財
 務報告逾期仍未辦理者。
 二  廢止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 公司已解散者:
 如經相關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通報或發現公司已解散者,本會得逕
 予發函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二) 經本會函請公司說明其財務業務狀況或基本資料,無法依登錄或查
 詢之地址送達相關文件,經本會洽詢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等,仍無法
 送達,復經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條規定公示送達後,逾期仍未
 辦理者:
 本會於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條規定之公示送達方式辦理時,將併提
 醒其注意逾限未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如經依行政
 程序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公示送達生效日期及規定之期限屆滿後,
 其仍逾限未辦理者,則本會逕發函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且依公示
 送達方式通知。
 (三) 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或經函請限期重編財
 務報告逾期仍未辦理者:
 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發函處分公司負責人,並函
 告公司業經本會註銷股票公開發行,若公司於六個月內依本會規定
 改善者,得申請恢復公開發行,若逾期未依本會規定改善者,本會
 將發函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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