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金融控股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取得金融控股公司得投資事業百分之百 股份者,其審理主管機關及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上市作業程序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九十一) 富證管發字第○六一七 號函。 二 金融控股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取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得投 資事業百分之百股份者,應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且為簡化審理作業 流程,其申請內容應同時包括投資及增資行為。取得財政部同意投資 及增資之核准函後,得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或企業併購 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向本會申報 (請 ) 發行新股。而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上市作業流程請比照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方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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