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400059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22 條 (094.05.18)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1431 號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得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範圍之補充規範
    

    全文內容: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三○一五九九六四號令有關證
              券經紀商得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範圍之補充規範如下: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之外國債券如為政府債券、國際機構 (Suprana-
                  tional Institutions)  及政府代理機構發行債券,得不受前揭函令
                  規定須於次級市場取得者之限制。
              三、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前揭外國債券,仍應注意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二條之規定。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241 期 3293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1 期 9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3000143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