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五十條 規定之疑義,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奉交下經濟部經 (71) 商四四八六三號函及 貴事務所 (71) 信企章 字第○七一號致財政部函辦理。 二、查公開發行公司有關財務會計原則之遵循,除「證券發行人、證券商 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以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務會計原則委員會所發布之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為準,業經本會七一、八、三○ (71) 臺財證 (一) 字第一四七三號函釋明在案。 三、復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五十條之規定,就法理、實務而言尚無 不當之處,發行公司對於處分資產溢價之會計處理,自應遵照辦理。 四、財務報表貴乎「忠實表達」。公司將處分資產交易之經濟活動納入當 期損益表,符合「忠實表達」之精神,自無虛飾財務報表之可言,亦 不違反「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四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五、現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關於獲 益能力之計算,係依稅後純益為基礎,並不區分其來自營業收入抑營 業外收入,故若因處分資產溢價而導致稅後純益增加獲利能力提高, 公司自可依上市審查準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變更股票上市類別 。 六、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五十條規定:「......於次年度將該項收益 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額,轉入資本公積」,所稱之「於次年 度」係指「入帳時間之差距」而言。至於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二 條及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編造財務報表時,應 將處分資產溢價列入當年度損益表,並於「同年度」之盈餘分派表列 轉資本公積。 七、公開發行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金額如屬重大,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彙編第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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