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法第 240 條第 1 項之決議事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復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 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而證券交易法係為公司法之特別法 ,優先適用,先為敘明。 二 又依司法院七十年七月六日法七十律八四四二號函釋:「查公司股東 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在股東未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前,其決議仍有效力」,併為 敘明。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上冊) 第 172-9~172-10 頁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上冊)第 189-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