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公職人員以融資融券方式買賣有價證券,其性質及查詢方式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司 97 年 8 月 26 日政財字第 0970026219 號函 二、有關融資融券之性質乙節,說明如下: (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稱融資者,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稱融券者,指證 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證券之謂。」 (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 20 條第 l 項 規定:「證券商對委託人融資,應按融資買進成交價款乘以規定比 率計算融資金額(未滿千元部分不予計算) ,予以融資代辦交割; 融資買進之證券應全部作為擔保。」同條第 2 項規定:「證券商 對委託人融券,應按融券賣出之證券種類、數量,予以融券代辦交 割;融券賣出價款經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 之餘額,應全部作為擔保。」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商對 於融資金額,應按所定利率向委託人收取融資利息;對於融券保證 金及前條第二項之融券賣出價款餘額,應按所定利率計息支付委託 人。」另各家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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