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商以自有資金投資有價證券及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相關函釋 3 則,自 101 年 4 月 18 日停止適用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一四 五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二) 字第○三二九五號函及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 ○○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正 本: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本會法 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3 年 11 月 3 日台財證 (二)字第 02145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6 月 10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3295 號函,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022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