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有關證券商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檢查事項等解釋函數則,並自 102 會計年度起生效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 一○○○四四五五號函、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 八六八號函、本會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五○○○二○ 六六號函、九十六年五月四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一八六六○號函, 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請 查照。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9 月 22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10004455 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5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20000868 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50002066 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5 月 4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60018660 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