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 允價值模式之會計政策變動及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 員機構。 說 明:一、本會業於 103 年 1 月 9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200362920 號令 修正發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 採公允價值模式。 二、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於 103 年度採公允價值模式者,毋須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六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及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申請本會核准。惟仍 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並檢具相 關資料報本會備查。至於 103 年度後始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或其他 會計政策變動,仍應依上開規定,申請本會核准。 三、有關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 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本會業於 103 年 2 月 19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140 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一份。 四、非屬公開發行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亦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中華民國票券 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 行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140 號
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 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者, 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 餘公積。嗣後因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 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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