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放寬股市漲跌幅度至 10%,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及相關規章如 附件,信用交易整戶擔保維持率調整至 130% 自 104 年 5 月 4 日起 實施,放寬漲跌幅度至 10% 及其餘措施均自 104 年 6 月 1 日起實 施,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400 07034 號函辦理。 二、自 104 年 6 月 1 日起普通交易漲跌幅度由 7% 放寬至 10%,配 套措施區分為適度調整漲跌幅連動項目、強化風險控管項目及維持市 場穩定項目,分別說明如下: (一)適度調整漲跌幅連動項目: 1.所有商品漲跌幅同步調整。 2.零股交易、鉅額交易漲跌幅由 7% 調為 10%。 3.證券金融事業標購價格上限由 7%~15% 調高為 10%~20%。 (二)強化風險控管項目: 1.證券商交割借券擔保金由 114% 調高為 120% 。 2.信用交易整戶擔保維持率由 120% 提高至 130% ,為使投資人及 早適應,提前 1 個月先行調整,本項自 104 年 5 月 4 日 起實施。各授信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將另函公告。 3.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原始擔保比率及擔保維 持率,一般投資人維持 140% 及 120% ,專業機構投資人客戶得 與證券商另行議定,不受該等比率限制。 4.T+5 型有價證券借貸款項業務之擔保價值維持率,由 100%~125% 調整為 100%~130%。 5.半年型有價證券借貸款項業務之擔保價值維持率由 120% 提高至 130%。 (三)維持市場穩定項目: 1.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執行標準維持 3.5% 。 2.暫緩收盤標準維持 3.5% ,另自 104 年 6 月 29 日起實施之 開收盤前資訊揭露措施之暫緩開盤標準亦為 3.5%。 3.拍賣、一般標購底價範圍維持為 15%。 4.證券金融事業標借擔保金為得標證券金額之 120% 維持不變。 5.本公司借券系統擔保維持率為 120% 維持不變。 6.信用交易標借單價上限維持 7% 不變、議借單價上限維持為 10% 不變。 7.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費率維持 7% 不變。 8.證券商交割借券擔保金最低維持率維持 107% 不變;出借費率自 訂上限維持7%不變。 三、配合前述措施,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等規章部分條文如下: (一)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63 條。 (二)本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 7 條。 (三)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 7 條。 (四)本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 8 條。 (五)本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 15 條。 (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及第 31 條。 (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15 條及第 25 條。 (八)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 13 條及第 23 條。 (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1 條。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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