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無紙化及簡化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 及參與證券商資格審查作業,詳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參點、第肆點暨受益憑 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為提倡無紙化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 構向本公司申請 ETF 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之資格審查時,請檢附 下列流動量提供者資格證明文件,其餘文件免附: (一)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最近一年未曾依其章則處以停止 或限制買賣之處置。 三、另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 ETF 受益憑證參與證券商資格審查時,則僅 檢附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證明 文件,資本適足比率證明文件免附。 正 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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