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 法第 37 條之 1 如附件。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3 月 23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60004469 號 函。 公告事項:一、依主管機關 106 年 3 月 15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60004899 號令放 寬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借入及出借有價證券,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 辦法配合修正參與資格限制,開放國內法人、基金及境外外國機構投 資人均得為借券系統之借貸交易人,並增列相關控管措施,借券期間 展延次數放寬為二次。配合電腦系統修改時程,訂自 106 年 7 月 31 日起實施。 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37 條之 1 修正條文自即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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