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認購(售)權證外國發行人從事造市、避險交易專戶相關規章如附件 1 至 7,自 106 年 12 月 18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0 月 2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6154 號 函。 公告事項: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7 月 8 日公告修正「發行人發行認 購(售)權證處理準則」,明訂外國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 資格認可之條件,本公司配合訂定外國發行人從事造市、避險交易專 戶相關規範,爰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上市審查準則」第 16 條之 1 及第 24 條暨認購(售)權證上市申 請書及其附件檢查表附表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 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 6 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第 3 條及第 7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 38 條及「證 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詳附件 1 至附件 7。 二、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或其流動量提供者、受託之風險管理機構相關 證券交易專戶如下,除信用交易帳戶外,應向本公司申請設立,一覽 表詳附件 8: (一)外國發行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自行擔任流動 量提供者,其專戶設於自營部門,帳號為 998888-5 ,身分碼為 403 。 (二)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接受他家發行人委託擔任流 動量提供者,其專戶設於自營部門,帳號為 998888-6 ,身分碼為 403 。 (三)外國發行人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 設立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其專戶設於該 分支機構證券經紀部門,帳號為 951888-5 ,身分碼為 401。 (四)外國發行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自行避險,其 專戶設於自營部門,帳號為 998888-8 ,身分碼為 403。 (五)外國發行人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 設立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自行避險,其專戶設於該分支機構證券 經紀部門,帳號為 951888-8 ,身分碼為 401。 (六)發行人委託本國風險管理機構避險,該風險管理機構之避險專戶設 於發行人證券經紀部門,帳號為 888888-8 ,身分碼依風險管理機 構類別而定。 (七)發行人委託外國風險管理機構避險,該風險管理機構之避險專戶設 於發行人證券經紀部門,帳號為 951888-6 ,身分碼為 401。 (八)外國發行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採融券賣出標 的證券方式避險者,得於他證券商或非屬關係企業之證券金融事業 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帳號前五碼為「95829」 ,後加一位流水 號及一位檢查碼,身分碼為 403。 三、外國發行人及發行人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前述相關證券交易專戶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及不 得向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有價證券擔保 放款。 (二)不得出借證券參與證券金融事業標借或議借交易。 (三)設於證券經紀部門之專戶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 (四)設於證券經紀部門之專戶不得申報錯帳、更正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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