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11 月 2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 39223 號函同意照辦。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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