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 11018026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 3、3-1 條 (110.04.09)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 4 條 (110.04.27)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46、47、49、49-1 條 (110.05.11)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1371 號
  • 要  旨:
    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05.24~110.06.30
    止,停止召開股東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章配合該公告
    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調整適用
    

    主 旨:公告本公司相關規章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
    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所為適用調整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5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1371
    號公告。
    公告事項:一、茲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0 年 5 月 20 日公告各公開發行公
    司應自 110 年 5 月 24 日起至同年 6 月 30 日止,停止召開股
    東會,並應延至 1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止
    舉行,故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有關上市公司未於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
    股東常會完畢,本公司應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規
    定,於 110 年 8 月 31 日前不適用之。
    二、上市公司依旨揭措施延期召開之股東會不受每日登記召開股東常會限
    額 90 家之限制,實際開會日期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應於董事會
    決議後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
    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第 47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
    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款、
    第 16 款、第 22 款、第 23 款、第 24 款、第 3 條之 1 及第 3
    條之 4 所定上市公司應於股東會前申報事項,上市公司仍應依原公
    告之股東會日期所定期間辦理,惟對經董事會決議另行召開之股東會
    不適用之。
    四、本公司營業細則等相關章則所定股東會後應檢送之資料及期限,應以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另行實際召開之股東會日期為適用依據。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