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290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1 條 (110.05.06)
  • 相關函釋:
  • (84)台財證(二)字第 01059 號
  • (84)台財證(二)字第 53171 號
  • 要  旨:
    令釋外國證券商除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公告申報在臺分公司編
    製之財務報告外,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外國證券商除依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一條公告
                  申報在臺分公司依我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之財務報告外,
                  並應將總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依其主管機關相關法令
                  提出後一個月內,依本規則同條第四項向本會申報。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
                  日(八四)台財證(二)第○一○五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八四)台財證(二)第五三一七一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
                  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 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八四)台財證(二)第○一○五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八四)台財證(二)第五三一七一號函修正對照表.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5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