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相關事項
全文內容:一、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金融事業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 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證券金融事業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依本會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八○三六一一八八 號令辦理;其私募股票程序應符合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 規定;至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 再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公司章程之資本 額。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四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三五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 月二十四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三八四七五五一號函(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0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