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 11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5 月 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 1401352021 號函同意照辦。 二、為強化證券商客戶資料之保護,爰增訂旨揭標準規範,請配合修正內 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除有該條但書所列情事,否 則不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提醒貴公司於辦理各項業務時若有涉及 客戶資料之使用,應確實遵循相關規定。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秘書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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