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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契約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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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茲依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證券商公會)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貴證券商 (以下簡稱乙方) 開
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乙方共同遵守
左列條款:
一  證券商公會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規約及隨
    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  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
    買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
    ,不收取手續費,依加碼減碼計價,其幅度不得超過成交日規定之升
    降幅度。
三  乙方接受經紀買賣之委託,其業務人員填寫委託書時應依據甲方之口
    頭、電話、電報或書信之通知,據實填寫。
四  甲方委託買賣,以限價委託為限。
五  甲方委託買賣,應於成交當日內向乙方繳交買進有價證券之價金或賣
    出之有價證券;並由乙方製發買賣報告書。乙方亦得於接受委託時,
    向甲方收取買入有價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有價證券,並製發臨時收據
    ,如未成交應於當日退回,並收回臨時收據或將證券送存集中保管。
六  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應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前,如
    為星期六者為上午十一時前,由買方證券商至賣方證券商辦理有價證
    券之給付及價金之結算,賣方證券商應按買方證券商別製作交付清單
    一式兩份,由雙方簽收;並於成交日起算第三營業時間終了前,與甲
    方結算價金,收付有價證券。對委託買入者,並須製發交付清單;交
    由甲方簽章。但屬同一地區者,得於成交之當日辦理給付及結算。
七  乙方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交由甲方簽
    章,並結算價款,製發交付清單,收付有價證券。
八  甲乙雙方如有違反證券商公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
    視為違背交易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
    以書面報告證券商公會查明處理。
九  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
十  甲方若三年曾為櫃檯買賣者,或發生違約情事,乙方得不經通知逕行
    終止本契約。
十一  乙方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請送達下列地址 (如未填載,即按甲方
      之住址送達) :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