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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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特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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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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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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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
身及其代表人;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受僱人員為其證券部門人
員。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之委託買賣應由證券商於成交後檢查其交易
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證券商或其他投資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
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其檢查程序。
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指定
之他證券商開戶,並受本辦法規範。
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利用他人名義開戶委託買賣。
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不得處理自己名義帳戶及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代理帳戶之委託買賣,但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者
,不在此限。
證券商內部人員得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證券
商開戶委託買賣,並受本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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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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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於其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與其他委託人區分。證券商受託人員
接受證券商內部人員委託買賣,如知悉其有利用他人名義為之時,應拒絕
接受委託買賣,並通知受託買賣主管處理。
證券商內部人員喪失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時,應註銷內部人員帳戶或變更
該帳戶為一般委託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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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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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人員獲悉承銷部門出售其包銷取得之股票或自營部門欲為買賣
股票種類者,於承銷部門出售或自營部門買賣前,不得為同種類股票之買
賣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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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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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從事信用交易,其開戶徵信作業及風險控管
作業,應於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中明訂之。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從事信用交易,於有價證券進行融資融券額
度分配時,僅能了結該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交易,不得再為新增該有價證
券之融資融券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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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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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稽核對於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之委託買賣輸入情形及
買賣標的,應每週稽核,以避免影響其他投資人及該證券商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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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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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內部稽核應每月對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委託買賣之相關憑
證資料加以稽核。
證券商對於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委託買賣相關憑證資料應與其他
委託人分別保管,以供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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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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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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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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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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