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siders of Securities Firms Opening Accounts at Their Securities Firms for Securities Brokerage Trad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
    身及其代表人;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受僱人員為其證券部門人
    員。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之委託買賣應由證券商於成交後檢查其交易
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證券商或其他投資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
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其檢查程序。
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指定
之他證券商開戶,並受本辦法規範。
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利用他人名義開戶委託買賣。
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不得處理自己名義帳戶及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代理帳戶之委託買賣,但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者
,不在此限。
證券商內部人員得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證券
商開戶委託買賣,並受本辦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