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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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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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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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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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集中交割除依有關法令規章處理者外,其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
以下列為限:
一 證券商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申報提交之價款。
二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方式
提交之擔保金。
三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之匯款及預供擔保之本票。
前項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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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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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申報買進鉅額證券提交之價款
,應依規定逕存本公司指定銀行專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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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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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借券補正提交之即期支票及現金,應編製明細表並於當日交割
完畢後,送入金庫保管。
金庫入庫及出庫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庫前,經辦人員應彙整裝袋,黏貼封條並加蓋騎縫章,或按其安全
裝置為之。
二 入庫時,經辦人員應於本公司「暫行保管登記簿」上記載入庫時間及
入庫明細,送請副組長級以上或經主管指定人員核驗並督導入庫。
三 出庫時,經辦人員應於本公司「暫行保管登記簿」上記載出庫時間及
出庫明細,送請副組長級以上或經主管指定人員核驗並督導出庫。
依前項規定送入保管之現金,應於次日提取逕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專戶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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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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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之匯款及依本公司「證券商辦理交割證券補正提
供擔保金相關交割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擔保不足之匯款應逕存入本公
司指定銀行專戶保管。
前項預供擔保之本票,由經辦人員點收核對無誤後,送財務部門保管。
因預供擔保本票擔保不足部分所提交之支票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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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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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庫之密碼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金庫啟閉時應由經辦人員與保管密碼人
員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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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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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內部稽核小組不定期派員查核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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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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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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