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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inciples for Handl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n the Key Financials and Transactional Information Section of the Market Observation Post System (MOP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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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處理原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
    定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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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區名稱:
    依前揭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八條,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本
    公司認為必要者,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設置專區
    公布相關財務彙整資訊,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本專區名稱定為「財務
    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並分設「財務資訊」及「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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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目的:
    「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係取自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
    及本公司網站之資訊,揭露資料如有虛偽不實,由各該公司依法律規
    定負責。本專區僅將財務及交易資訊作一重點彙整,以便利使用者查
    詢參考,並藉以達到提醒投資人注意之效果,強化預警功能。投資人
    進行投資前仍應詳閱各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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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一)資訊揭露項目
      1.「財務資訊」之內容除包含:(1) 產業類別、(2) 證券代號
        、(3) 公司名稱及(4) 每股淨值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列示
        :
        指標 1: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者
        指標 2: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最近連續三個會計
                年度虧損者。
        指標 3: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負債比率高於百分
                之六十及流動比率小於一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指標 4: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
                及最近期之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均為負數者。
        指標 5:最近月份資金貸與他人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比率
                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指標 6:最近月份背書保證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比率達百
                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指標 7:符合下列任一情事者:
             (1)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有重大缺失。
             (2)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
                  或核閱報告。
             (3)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流動比率小於一、負債比率大於
                  百分之七十且高流動性資產未達短期借款、應付短期
                  票券及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二十(金
                  融保險業得不適用)。
             (4)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虧損且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高
                  流動性資產未達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及一年內到
                  期長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二十(金融保險業得不適
                  用)。
             (5)相關資料顯示資產保全、債務償還存有重大疑慮、或
                  對股東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之虞。
             (6)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上市普通股股數
                  未達其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7)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
                  營業收入及應收帳款週轉率分別較去年同期衰退百分
                  之五十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營業收入及存貨週轉率
                  分別較去年同期衰退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三十以上。
             (8)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
                  營業收入及稅前淨利分別較去年同期衰退百分之三十
                  及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最近四季稅前淨利合計金額低
                  於一億二千萬元。
             (9)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未依法指定訴訟
                  及非訴訟代理人。
      2.「交易資訊」之內容除包含:(1) 產業類別、(2) 證券代號
        及(3) 公司名稱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列示:
        指標 1: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最近月份全體董事監察人及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總持股數設質比率達九成以上
                者;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最近月份全體
                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總持股數設質比
                率達七成以上者。
        指標 2: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連續三個月持股成數不足者。第一上
                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不適用。
        指標 3:最近三十日內曾被本公司公布為注意股票,且同時符合
                本益比為負值或六十倍以上、股價淨值比六倍以上、收
                盤價達五元以上者。
        指標 4: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連續三十個交易
                日之平均收盤價低於五元或平均股票市值總額低於二億
                元。
        指標 5: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最近月份全體董事
                監察人持股較該屆董事會選任時申報持股減少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
      3.「財務資訊」之指標 1  所稱「停止買賣」者,係指依本公司營
        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三及第五十條之九規定而停止買賣
        者。
      4.「財務資訊」之指標 7  所稱「高流動性資產」,係指:現金及
        約當現金、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透過其
        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中屬
        上市櫃有價證券者(含未實現評價金額)。
      5.本公司得依市場整體環境評估調整本專區之相關指標,俾提醒使
        用者注意並提升預警效益。
      6.本資訊揭露處理原則所稱之淨值,係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無面
        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將以累積盈餘(虧損)代替每
        股淨值作為揭示內容,以累積虧損代替上開指標每股淨值低於十
        元之篩選標準。
(二)資訊揭露方式:
      1.本專區所揭示之資訊,當符合前揭指標項目時,將以紅色標記顯
        示,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區別。
      2.相關指標資訊符合下列情事者,其紅色標記即予以消除:
     (1)「財務資訊」之指標部分:
          A.指標 1:其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之原因消除者。
          B.指標 2-4:經本公司檢視其最近期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C.指標 5、6 :經本公司檢視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已無該指
            標所定情事者。
          D.指標 7:經本公司檢視其最近期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或其
            他相關資料,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2)「交易資訊」之指標部分:
          A.指標 1: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之設質比率未達指標所定情事
            者。
          B.指標 2、5 :經本公司檢視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已無該指
            標所定情事者。
          C.指標 3:其最近 1  日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D.指標 4:其最近 1  個交易日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3.「財務資訊」之每股淨值資訊,當指標 2、指標 3、指標 4  中
        ,有一指標顯示為紅色標記者,則每股淨值亦顯示為紅色標記。
      4.各項指標之數值以參數設定,俾利配合需要機動調整。
(三)資訊更新時點:
      「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所揭示資料,係公司已申報公告之最
      近期財務報告內容或其他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本公司網站揭露之
      最近期相關資訊,由本公司電腦規劃部之電腦系統於每日夜間自動
      更新,並於次日零時揭示最新資料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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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理原則經報總經理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