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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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依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第四條
第三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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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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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資格認可暨上市申請案,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本作業程序依據之相關規定條文如有變更
,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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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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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前,應先取得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
可同意函。證券商申請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時,應檢具指數投
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檢附文件,送
交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於受理後應依本
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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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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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受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同意函申請案時,應由證
券商向本公司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後,承辦人員再就申請書及附件
進行審查。相關之審查要點、審查程序、指數資格認可會議及辦理期限等
事項如下:
一、依據申請書附件目錄表,檢查檢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指數投資
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書檢查表」(附表一),如發現檢送書件
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公司得退回其申請案
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一)標的指數是否符合「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下稱
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之規定條件。
(二)證券商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指數編製機構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五條之資格條件。
(四)指數之成分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六條之規定條件。
(五)指數成分若不具流動性,其說明是否具合理性。
(六)指數授權契約是否完備。
(七)證券商是否依「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說明書」(附表二
)撰寫相關說明。
(八)其他。
三、審查程序:承辦人應檢核申請書件所載事項及內容是否完備,填具「
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案件檢查表」(附表三),簽報召開
指數資格認可會議。如發現記載事項或內容不完備,應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或雖經補正但內容仍未符規定者,退回其申請案並副陳主
管機關。
四、指數資格認可會議:本公司承辦人員應於會議前撰寫提案、擬具審查
意見,並於受理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案後十二個營業日內召開完畢
。但有特殊情形者,如證券商須補充說明或檢送書件或其他重大情事
等情況時,經簽准後得延長召開會議或審查期間。
前項申請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之案件,經指數資格認可會議決議同意者,
發予同意函並副陳主管機關;決議不同意者,逕予退回其申請案並副陳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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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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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受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備查函申請案時,應由證券商於申
報發行該指數投資證券前,檢附下列書件予本公司備查:
一、指數投資證券商品開發團隊資歷簡介。
二、標的指數之介紹及其授權契約。
三、規劃架構:
(一)期初最低之發行金額。
(二)規劃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掛牌之時程。
(三)指數投資證券商品設計與申購、賣回及贖回程序。
(四)指數投資證券避險操作策略及風險管理措施。
四、行銷推廣計畫。
五、其他經本公司要求提供之文件。
前項資料如有疏漏,本公司得請證券商提供補充資料及說明;書件齊備者
,本公司即出具備查函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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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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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時,應向本公司繳納審
查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檢具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
資證券申報書」及「指數投資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
同檢附文件,送交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人員
於受理後應依本條進行書面審查。本公司於受理時,相關審查程序、審查
要點及辦理期限如下:
一、依據申請書附件目錄表,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指數投
資證券上市申請書檢查表」(附表四),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
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經簽准後函復證券商不予核發上市
同意函並退回其申請案,副陳主管機關;已繳審查費不予退還。
二、證券商資格條件審查要點:
(一)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四條規定。
(二)已取得本公司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其他。
三、指數投資證券審查要點:
(一)符合審查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二)無審查準則第十一條之情事。
(三)檢核其發行計畫,項目及內容有無依據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編製。
(四)檢核其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指數
投資證券公開說明書範本編製。
(五)檢核律師意見書及其檢附之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證券商之發行計
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證券商各項聲明書及證券商有
無審查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
屬有效及證券商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指數投資證券上市
之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五)。
(六)如以追蹤外國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投資證券,是否已將申報書件副
知中央銀行。
(七)其他。
四、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上市案後,應於
十二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檢核申請書件記載事項或內容是否完備,
填具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審查表」及「指數
投資證券上市案件檢查表」(附表六)完成書面審查。如發現有記載
事項或內容不完備,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雖經補正但仍未
符規定者,經簽准後函復證券商不予核發同意函並退回其申請案,副
陳主管機關。但有特殊情形者,如證券商須補充說明或檢送書件等情
況時,經簽准後得延長審查期間。
前項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案,本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審查,經審查
符合上市條件,核發上市同意函並加具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
前項上市同意函應載明「以其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獲主管機關同意,且
其發行後仍符合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為條件,本公
司同意其所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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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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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辦人員受理上市掛牌申請案後,應檢核其「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掛
牌申請書」及各項書件是否齊全,並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程序、審查要
點及辦理期限等事項如下:
一、依據申請書附件目錄表,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如發現檢送書件
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補正內容仍未符規定者
,簽報予以退件,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書面審查要點:檢核申請書件所載事項及內容是否完備,公開說明書
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內容是否更新,是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檢核
有無符合審查準則第十二條。
三、辦理期限:證券商應於預定上市買賣開始日至少三個營業日前與本公
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不得逾洽定日後十個營業日
。經承辦人員審查符合規定函覆上市同意函,並於上市買賣開始日之
前二營業日辦理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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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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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已上市指數投資證券向本公司申請增額發行上市者,承辦人員受理
申請案後,應檢核主管機關「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
報書」、「指數投資證券增額發行上市申請書」及各項書件是否齊全,並
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程序、審查要點及辦理期限等事項如下:
一、依據申請書附件目錄表,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如發現檢送書件
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經簽准後函復證券商不
予轉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其申請案,副陳主管機關。
二、書面審查要點:
(一)審核該指數投資證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檢核「增額發行上市之律師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七)。
(四)如以追蹤外國標的表現之指數投資證券,是否已將申報書件副知中
央銀行。
三、辦理期限:承辦人員應自受理增額發行上市申請案後,應於五個營業
日內填具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審查表」及「
增額發行上市案件檢查表」(附表八)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符合上
市條件,核發上市同意函並加具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但有特殊情
形,得簽報核准延長審查期間。
前項上市同意函應載明「以其申報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獲主管機關同意
,且其發行後仍符合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為條件,
本公司同意其所申報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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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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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指數投資證券到期者,證券商應於到期日三十個營業日前函知本公司
。
上市指數投資證券提前贖回或依本公司規定終止上市者,證券商應於符合
條件日之次一營業日,檢附終止上市時程及相關附件函報本公司,並依公
開說明書所定時程贖回投資人持有單位數,本公司應公告該上市指數投資
證券終止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上市指數投資證券最後交易日至終止上市日間,集中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
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全面休市時,上開日期予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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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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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案件,彙總報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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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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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本作業程序相關之附件經本公司
總經理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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