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4 條
本公司於受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同意函申請案時,應由證
券商向本公司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後,承辦人員再就申請書及附件
進行審查。相關之審查要點、審查程序、指數資格認可會議及辦理期限等
事項如下:
一、依據申請書附件目錄表,檢查檢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指數投資
    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書檢查表」(附表一),如發現檢送書件
    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公司得退回其申請案
    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一)標的指數是否符合「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下稱
      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之規定條件。
(二)證券商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指數編製機構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五條之資格條件。
(四)指數之成分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六條之規定條件。
(五)指數成分若不具流動性,其說明是否具合理性。
(六)指數授權契約是否完備。
(七)證券商是否依「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說明書」(附表二
      )撰寫相關說明。
(八)其他。
三、審查程序:承辦人應檢核申請書件所載事項及內容是否完備,填具「
    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案件檢查表」(附表三),簽報召開
    指數資格認可會議。如發現記載事項或內容不完備,應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或雖經補正但內容仍未符規定者,退回其申請案並副陳主
    管機關。
四、指數資格認可會議:本公司承辦人員應於會議前撰寫提案、擬具審查
    意見,並於受理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案後十二個營業日內召開完畢
    。但有特殊情形者,如證券商須補充說明或檢送書件或其他重大情事
    等情況時,經簽准後得延長召開會議或審查期間。
前項申請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之案件,經指數資格認可會議決議同意者,
發予同意函並副陳主管機關;決議不同意者,逕予退回其申請案並副陳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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