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
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
准募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
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人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指數投資證券如下:
┌────┬────┬───┬────┬────┬──┐
│指數投資│發行日期│發行單│發行總 │上市期間│備考│
│證券名稱│ │位數 │額(元)│ │ │
├────┼────┼───┼────┼────┼──┤
│ │ │ │ │ │ │
└────┴────┴───┴────┴────┴──┘
前項上市指數投資證券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
易所同意後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上市指數投資證券內容
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指數投資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
本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指數投資證
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發行人及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人於本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指數投資證券上市
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
指數投資證券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由發行人及證券交
易所各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經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 約 人
發 行 人:
代 表 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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