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節 財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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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 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列示最近五年度簡明之資產負債表及
綜合損益表資料。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
前一季止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財務資料經本會通知
應重編者,應以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重編之情形及理由,經通
知自行更正者,應註明更正之情形及理由。(附表五十五)
二、影響上述簡明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如會計變動、公司合
併或營業部門停工等及其發生對當年度財務報告之影響。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
(一)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無保留意見之
查核報告外,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公司、前任及繼任會
計師對更換原因之說明。
四、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料綜合分析。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
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度財務資料併入分析。財
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財務比率變動原
因。(附表五十六)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二)償債能力:
1.流動比率。
2.速動比率。
3.利息保障倍數。
(三)經營能力:
1.應收款項週轉率。
2.平均收現日數。
3.存貨週轉率。
4.應付款項週轉率。
5.平均銷貨日數。
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週轉率。
7.總資產週轉率。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五)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六)槓桿度:
1.營運槓桿度。
2.財務槓桿度。
五、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比較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之
會計項目,若金額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額達當年度資產總額百
分之一者,應詳予分析其變動原因。(附表五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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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
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併予揭
露。
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興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首次辦
理股票公開發行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度財務報告,得檢附最近年
度之財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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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
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二、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情事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受讓(讓與)營業(資產)之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形與發展遠
景。
(二)受讓(讓與)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後,目前與未來之經營策
略及對公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與產能之影響。
三、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查核報告或最近期查核或核閱報告
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營
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四、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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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檢討分析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營業純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
要原因及預期銷售數量與其依據,對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
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其他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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