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暨第一○九條規定訂定之。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 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
出借人出借有價證券得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
出借人提供出借之有價證券及借券人提供擔保之有價證券及銀行保證內容 ,應保證權利之完整,如發現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通知後之次 一營業日內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