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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與本國發行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及與
外國發行人簽訂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為確保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
事項時,應即時辦理相關訊息之公開,特制定本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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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本處理程序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符合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三條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重
要子公司。
本處理程序所稱淨值,係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
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本處理程序所稱暫停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於特
定期間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以待其依本處理程序辦理相關訊息之公
開。
本處理程序所稱恢復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恢復
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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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上市公司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
序、陳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
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
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依本
公司申報格式為之。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與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應一
致,且不得有偏頗、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提供尚未確定之消息
,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
上市公司代表於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詳述之,
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
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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